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托管協議
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QDII)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五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yè)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9
九、基金收益分配............................................................................................................................36
十、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基金費用................................................................................................................................4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4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6
十五、禁止行為................................................................................................................................50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52
十七、違約責任................................................................................................................................54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6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7
二十、其他事項................................................................................................................................58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9
鑒于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fā)
行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
鑒于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
的基金管理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QDII)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以下簡稱“基金”、“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
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guī)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27-
30層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成立時間:1999年4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金字【1999】11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5.2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電話:(021)20361818
傳真:(021)20361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yè)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金字[2005]74號
電話:021-52629999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fā)行金融債券;代理發(fā)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fā)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yè)務;從事同業(yè)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匯業(yè)務;從事銀行卡業(yè)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yè)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yè)務;經中國銀行保險
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yè)務;保險兼業(yè)代理業(yè)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
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
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合格境內機
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關于實施<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開募集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jiān)督?!痘鸷贤访鞔_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
準的約定進行監(jiān)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包括內地與香港股
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guī)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憑證等)、
已與中國證監(jiān)會簽署雙邊監(jiān)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qū)證券監(jiān)管機構登記
注冊的與本基金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即ETF,下同)等。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于以下金融產
品或工具:
針對境外投資,本基金可投資于在已與中國證監(jiān)會簽署雙邊監(jiān)管合作諒解備
忘錄的國家或地區(qū)證券監(jiān)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含ETF);已與中國證監(jiān)
會簽署雙邊監(jiān)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qū)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全球
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
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fā)行的
證券;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yè)票據、回購協議、
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
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本基金可以進行境外正回購交易、
逆回購交易。
針對境內投資,本基金可投資于國內依法發(fā)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創(chuàng)
板、創(chuàng)業(yè)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發(fā)行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家
債券、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yè)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短期融資券(含超短
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yè)存單、衍生產品(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
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jiān)
會的相關規(guī)定)。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其中在投資香港市場時,本基金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
資額度或港股通機制進行投資。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以及
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現金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
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jiān)督?;鹜泄苋税聪率霰壤驼{整期限進行監(jiān)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銀行
應當是中資商業(yè)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jiān)會
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托管賬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jiān)會簽署雙邊監(jiān)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qū)以外
的其他國家或地區(qū)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qū)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其中,非流
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
資產;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持有
貨幣市場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若基金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后30個工作日內采用合理
的商業(yè)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內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guī)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
(5)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循下列(7)-(11)要求: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
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
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12)-(14)要求:
(12)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13)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guī)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
等價物;
(14)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
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參與融資業(yè)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
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資境內發(fā)行的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
執(zhí)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0)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5)、(16)至(18)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
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6)項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另
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本基金境內外投資組合均應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況下,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的80%,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以及跟蹤
同一標的指數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
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
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
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第(1)、(3)項規(guī)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30個交易日內進行
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guī)定為準。
(三)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
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yè)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yè)務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出借業(yè)務的投資比
例進行監(jiān)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
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jiān)督方式進行監(jiān)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yè)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jiān)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guī)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書面提示
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鸸芾砣藨e極配合和協助
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和核查?;鸸芾砣耸盏綍嫱ㄖ髴皶r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fā)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
釋或舉證,說明違規(guī)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guī)
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guī)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jiān)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yè)務執(zhí)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
基金監(jiān)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權,或采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jiān)督,情節(jié)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yè)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
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jiān)督基金投資運
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fā)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zhí)行或無故延遲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提醒、
書面提示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fā)出回函,說明違規(guī)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鹜泄苋藨e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
實性,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fā)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jiān)督,情節(jié)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
的固有財產?;鹭敭a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證
券經紀機構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guī)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處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
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
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鹜泄苋宋唇浕鸸芾砣说闹噶睿坏米孕羞\用、處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開戶銀行或登記機構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
費等費用)。
6.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盤
或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時,不得將托管證券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現金于存入現金賬戶時構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
等額債務,除非法律法規(guī)及撤銷或清盤程序明文許可該等現金不歸于清算財產外,
該等現金歸入清算財產并不構成基金托管人違反托管協議的規(guī)定。
8.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賠
償責任,但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yè)機構開
立的“基金募集專戶”。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guī)定后,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
同時在規(guī)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
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
會計師簽章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guī)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或稱“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yè)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規(guī)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開立資金
賬戶(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托管人的指令辦理境外資金收付。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yè)務的需要?;鹜泄?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相關監(jiān)管機構的有關
規(guī)定。托管資金賬戶名稱原則上應當包含開戶主體和產品名稱字樣,具體名稱以
實際開立為準。
(四)定期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應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著便于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jiān)
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
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
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條款或意思表示:
“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
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
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比缍ㄆ诖婵顓f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
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原則上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證實書正本?;鸸芾砣藨撛诤侠淼臅r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
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基金財產
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五)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yè)務的需要?;鹜?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3.對于通過境內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
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
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
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yè)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通
過境內交易所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5.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為通過境內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主
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戶。
(六)基金境外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據當地市場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開立和管
理證券賬戶。
(七)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規(guī)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
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法律法
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機構負責開立。
2.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
規(guī)定辦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yè)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
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雙方約定辦理?;鹜泄苋藢τ苫鹜泄苋艘酝鈾C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基金財產投資的境外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庫。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guī)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yè)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復印
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十一)有關非上市證券托管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署的本托管協議或相關附件及/或補充協議中約
定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可能經常要求基金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交割
及/或持有以實物形式存在的非上市股權、債券,即未在公開投資交易所掛牌交
易的股權、債券(以下合稱“非上市證券”),包括登記在基金管理人名義下的證
券,以此前登記的所有人名義持有的證券、或不受基金托管人及/或基金托管人
指定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境外托管人,以下簡稱“代理人”)
控制的人的名義或方式持有的證券。
特此確認,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此前已經并且今后將繼續(xù)依據基金管理人就
此類事項所發(fā)出的指令操作,前提是基金管理人特此確認如下內容:
(a)此類事項將涉及特殊的服務、風險和潛在義務;
(b)基金管理人同意,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的本托管協議或相關附件及/或補充
協議中包含的有關指令的免責條款適用于針對非上市證券作出的所有操作;且
(c)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無法實施與非上市證券有關的部分特殊托管
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定價、代理投票、公司行動、投資收益代收、申請退稅等);
并且基金托管人的唯一責任為:
(i)按照經過正常授權的指令操作;
(ii)如資產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處保管,則將僅傳遞由
該等第三方提供的證券信息;并且
(iii)如資產將由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保管,則將使該等非上市證券與基金托
管人及代理人的自有資產分開保管,并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歸還該等非上市
證券。
基金托管人已經做好準備,可繼續(xù)就此事宜為基金管理人提供協助,但是,
必須明確指出:對于因同意交割及/或持有非上市證券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義務、
成本、罰款、處罰、索賠和費用(以下統稱“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
責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欺詐、故意違約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損失可能涉
及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與非上市證券的所有權有關的問題、賬目差錯、偽
造股票證書、或在以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人或第三方的名義登記的非
上市證券交割和后續(xù)的托管過程中產生的任何一般性損失。
以下列出了基金托管人認為在上述非上市證券持有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能
遭受的損失。但是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指出,在此并未列出所有風險,除此之
外,可能還存在其他風險。
如非上市證券登記在基金管理人名下,或登記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
制的人名下,或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處保管,則基金托管人
及代理人將僅負責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恰當指令,(1)保管用于代表或聲稱代表該
等非上市證券及相關權利的證書、文件或單據(“權利文書”);以及(2)傳遞由
上述第三方提供的證券信息,前提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實際收到了來自第三方
的證券信息。但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不會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對任何上述
權利文書以及證券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也不會對其作
出任何驗證?;鸸芾砣藨斬撠煂ι鲜鰴嗬臅妥C券信息進行驗證。如果上
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非上市證券的發(fā)行人)直接向基金管理人傳遞證券信息,
則基金管理人應對此等證券信息的傳遞和溝通負責。
如非上市證券由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可能包括也可能不
包括第三方托管人)通過其簿記賬目、保函或其他保證的方式持有,基金托管人
對于該等第三方的違約或欺詐不承擔相應責任。
如后期基金管理人希望出售該等非上市證券,第三方可能會對出售非上市證
券實施額外限制,從而會影響基金管理人實現這一目標。上述第三方所實施的任
何限制均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的控制。對于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
第三方實施的任何限制,基金托管人不會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無法協助基金管理人代收非上市證券的收益。如由
第三方負責代收非上市證券的收益,則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將僅負責在實際收到
結算資金時,將該等收益貸記入相關賬戶中。此外,上述收益后期可能需要代扣
所得稅,在任何情況下,非本國居民可能需要納稅,如未納稅或未按時納稅,可
能會導致處罰或罰息。
如第三方無力償還債務,基金管理人可能會喪失對于非上市證券的“所有權”
(或可能需要根據當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延期行使權利),而非上市證券則會被劃
入普通債權人可用的持有人所有的資產池中。
上述一項或全部各項相關的訴訟及/或其他行政管理費用,可能導致須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的成本。
基金托管人可在此確認,就基金托管人作為上述非上市證券托管人的義務范
圍已與基金管理人達成一致;且基金管理人同意將按照本條款和托管協議或相關
附件及/或補充協議中的約定賠償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
律師費,以及代理人等第三方向基金托管人主張的損失、成本和費用等)并使基
金免于損失。
六、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通過境內交易所開展場內證券交易時,應通過基
金托管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實現基金托管賬戶與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即銀證互轉。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進
行銀證互轉,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非通過境內交易所開展證券交易時,向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托管人發(fā)送包括但不限于場外證券交易資金劃撥和其他款項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fā)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傳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原
件于5個工作日內送至基金托管人。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
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
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
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
除外。
5.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終止被授權人的授權,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
的被授權人名單、預留簽章樣本?;鹜泄苋藨谑盏绞跈辔募斎浙y行營業(yè)時
間結束前與管理人電話確認。被授權人變更或終止通知,自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電話確認日期與授權書載明生效日期(兩者孰晚)時開始生效。
6.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指令,應在基金托管人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發(fā)出。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導致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
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fā)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
(三)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fā)送
基金管理人發(fā)送指令應采用SWIFT、郵件、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
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
交易權限內發(fā)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fā)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
在授權范圍內依約定程序發(fā)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被授權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
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fā)送人員無權發(fā)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fā)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fā)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鸸芾砣?
應確保其發(fā)送指令、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
蓋預留印鑒后發(fā)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
金交收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
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fā)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章和印鑒與授權
通知進行表面相符性及權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執(zhí)行,不得延
誤。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zhí)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15:00之后發(fā)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zhí)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fā)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鹜泄苋藢⒁?
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缇迟Y金劃匯的截止時間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雙方簽署的《運作備忘錄》中另行約定。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
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因占用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
帶來的利息損失?;鸸芾砣藨_保基金托管人在執(zhí)行指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
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zhí)行。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確定
基金管理人指令有任何實質性模煳或不完整,其應在收到指令后及時就該等指令
向基金管理人尋求澄清或確認,以保證在約定的結算截止時限以前對其境外托管
人發(fā)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確認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著誠信原則拒絕執(zhí)行有關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對在尋求澄清或確認期間造成的延
誤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欺詐、疏忽或者違約造
成的除外。
如果沒有其他另外的說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guī)的指令而引起的任
何可能發(fā)生的損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疏忽、失職
或不誠之舉造成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夠、合理的劃款時間。
由于頭寸管理不善導致的透支及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傳真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
以確保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管理人應保證上述資料合法、
真實、完整和有效。
(四)基金管理人發(fā)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沒有調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市場慣例的義
務,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認為指令與中國或投資地法律、法規(guī)和市場
慣例不符,基金托管人可無須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收到指令后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出具拒絕執(zhí)行指令的合理證據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
訂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修訂或修正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著誠信
原則拒絕執(zhí)行有關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經修訂或修正的指令為止。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申購贖回過程和基金現金分紅過
程中的結算交收?;鸸芾砣丝梢晕械谌綑C構完成其在交易及清算交收過程
中的工作。境外交易及清算交收工作,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代為完成。
(一)選擇代理境內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紀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機構簽訂本
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通過境內交易所參與場內證券買賣
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鸸芾砣?
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因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交易規(guī)則的修改
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交易規(guī)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若無明確規(guī)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guī)則執(zhí)行?;鸸芾砣怂x擇的期貨
公司負責辦理基金資產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1)境外證券結算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將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及交易過戶記錄獲取等
職責委托給境外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結算指令截止時間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結算指令,該等指令
需按照雙方約定,包含所有要素?;鹜泄苋藨皶r將該結算指令按約定方式發(fā)
送給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據投資地交易規(guī)則準確及時地辦理結算。
除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故意不當行為、欺詐、疏忽或者違約之外,
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不承擔其以符合法律法規(guī)、相關投資產品的條
款條件及有關市場規(guī)則的方式在收到對手方的對價之前交付金融資產或者支付
資金的風險損失?;鹜泄苋嘶蚱湮械木惩馔泄苋嗽诨鸸芾砣说囊笙?,應
協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訴訟或對責任方采取類似措施以追究責任,由此發(fā)生的
合理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未成功交割的結算指令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遲
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聯系解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成交回報或清算交割指令進行相應的會計
記錄,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根據實際交割情況調整按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
指令所作出的會計記錄,基金托管人應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種調整所發(fā)生的任何
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處理。
因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流動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資產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2)境內證券結算指令
本基金通過境內交易所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
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的
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和規(guī)定,該等規(guī)則和規(guī)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
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算業(yè)務規(guī)則和規(guī)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yè)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
結算、交收業(yè)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yè)務無
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
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
對于任何原因發(fā)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fā)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
負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
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
任。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
有效資金劃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
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基金托管專戶事宜。
(3)期貨保證金的劃撥
基金管理人應于T+1日14:00之前以電郵、傳真等方式發(fā)送期貨經紀商的
關于追加保證金等事項的報告(statement)給基金托管人,并同時在與基金托管
人確認的截至時間點前發(fā)送境外賬戶劃付保證金的指令?;鸸芾砣吮WC境外賬
戶資金余額足夠支付保證金。
如出現影響按時劃付保證金的異常情況,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盡力與期貨經紀商爭取寬限期或其他解決方法。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付款時
效或金額錯誤而出現影響及時劃付保證金的異常情況,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出現影響及時劃付保證金的異常情況,由基
金托管人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基金項下現貨、期貨、贖回等資金的頭寸管理,在資金頭
寸不足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盡力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
人明示清算順序,如無基金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順序,則由境外托管人按照先現貨,
后期貨的清算順序進行清算。由于頭寸管理不善導致的透支及相關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從保證金賬戶劃出保證金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發(fā)送給期貨經紀商,基金
管理人負責核對其前臺交易數據與期貨經紀商數據,確認保證金金額準確,并保
證其得到安全劃出,并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保證金出現任何未能及時到賬
的異常情況,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對非基金托管人過失造成的資金劃撥延遲或資金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
基金托管人不對期貨保證金進行墊付。對基金托管人過失造成的資金劃撥延
遲或資金損失,基金托管人承擔責任。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期貨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
之前,必須保證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
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
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確保
雙方賬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
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yè)務處理的基本規(guī)定
1.本基金申購、贖回業(yè)務根據《基金合同》及/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確定的時
間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業(yè)務的開辦時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申購、贖回的
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積極履
行各自的義務,保證基金的申購、贖回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四)申贖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
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將在當日及時進行劃付,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劃付,因基金管理人過錯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當日及時
進行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但因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本托管
協議的指令或者錯誤指令導致基金托管人不及時劃付的除外。
在發(fā)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
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相關資金的
交收按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登記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yè)務規(guī)則發(fā)生
變更,則按最新規(guī)則辦理。
(六)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
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
存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
能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
在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鹜泄苋素撠熞?
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
辦理資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zhèn)蔚谋鎰e,
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yè)務操作程序。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fā)
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
支取手續(xù)費。
因投資需要在托管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投資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三方協議。
(七)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guī)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發(fā)生的糾紛。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yè)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
后及時發(fā)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銀行間交易取消成
交單傳送授權函的除外)。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yè)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
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資金賬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
算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
DVP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資金賬戶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zhí)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
在托管資金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
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基金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guī)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guī)或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藢鹳Y產估值后,將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結果發(fā)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guī)
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權證、金融衍生品、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
資產支持證券、境外基金、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估值時間點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確定。
3.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
變化且證券發(fā)行機構未發(fā)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fā)行機構發(fā)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以及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qū)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fā)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開發(fā)行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
開發(fā)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fā)行未上
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jiān)管機構或行業(yè)協會有關規(guī)定確
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fā)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fā)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對于發(fā)行人已破產、發(fā)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qū)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
用價格區(qū)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
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的規(guī)定估值。
(8)境外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時點能夠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額凈值進行估值。
(9)非流動性資產或暫停交易的證券估值方法
對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暫停交易的證券,應參照上述估值原則進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
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外匯匯率
1)估值計算中涉及美元、港幣、日元、歐元、英鎊等五種主要貨幣對人民
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
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主要貨幣的中間價。
2)其他貨幣采用美元作為中間貨幣進行換算,與美元的匯率則以估值日彭
博(倫敦時間)16:00報價數據為準。
若無法取得上述匯率價格信息時,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開外匯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fā)布或發(fā)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
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
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并及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1)銀行存款、回購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約定利率在持有期內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在利息到賬日以實收利息入賬。
(12)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當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
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場外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進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企業(yè)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3)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
協會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估值。
(14)稅收
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投資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
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fā)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guī)定調整或
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
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對于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
情況給予意見和建議。境外資產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
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
(15)本基金投資境內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1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7)當發(fā)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鸸乐档墓叫浴?
(18)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有強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guī)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錯誤偏差達到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當發(fā)生凈值計算錯誤
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zhí)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
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
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外匯市場、登記機構、
指數編制機構、證券經紀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fā)送的數據錯誤、遺漏,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guī)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fā)現
該錯誤、遺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guī)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
責發(fā)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處理。
(4)由于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guī)或者監(jiān)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處理。如果行業(yè)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
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會計制度執(zhí)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鸸芾砣?、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與報告的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后,進行獨立的復
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
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
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痘鸷贤飞Р蛔銉蓚€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與報告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將有關報表與報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fā)現雙方的報表或報告存在不符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yè)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和C類基金
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2.在符合收益分配相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收益評價日根
據基金相對業(yè)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或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的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屆時的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本
基金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
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
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4.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部門的規(guī)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
式進行調整,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fā)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yè)務規(guī)則》執(zhí)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息
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試行辦法》、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
業(yè)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
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jiān)會等監(jiān)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
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境外基
金的信息、投資于境內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投資于境內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的
信息、投資于境內股票期權的信息、參與境內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信息、
投資于境內存托憑證的信息、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
期間的信息披露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鹉甓葓蟾嬷械呢攧諘媹蟾?
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鸸芾砣素撠熮k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
規(guī)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jiān)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guī)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guī)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規(guī)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蜓舆t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外匯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交易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或無法進行信息披露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guī)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fā)生《基金合同》中規(guī)定需要披露的事項
時,按《基金合同》規(guī)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fā)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guī)規(guī)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鸸芾砣撕突鹜泄?
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算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適用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其中,A類基
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除法律法規(guī)、中國
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
費、仲裁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和期權等交易、結算
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場開戶、交易、清算、登記等各項費用)、基金的
銀行匯劃費用和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因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基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當繳納的、
購買或處置證券有關的任何稅收、征費、關稅、印花稅、交易及其他稅收及預扣
提稅(以及與前述各項有關的任何利息、罰金及費用)以及相關手續(xù)費、匯款費、
基金的稅務代理費等、為應付贖回和交易清算而進行臨時借款所發(fā)生的費用(包
括境外托管人墊付資金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與基金投資活
動有關的費用、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導致的更換基金管理
人、更換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資產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轉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
于境外托管人更換導致基金資產轉移所引起的費用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的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C類基金份額的
銷售服務費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
徑進行資金支付/支取,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支取日期順延。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
費無法按指定支付/支取日期自動扣付,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
解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費的收款賬戶?;鸸芾砣巳缧枰兏速~戶,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C類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
(1)直銷機構:
對于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認(申)購的C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在
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時,隨贖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還給投資
者。在基金份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fā)生時,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款項
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投資者的實際贖回款(或清
算款)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2)代銷機構:
對于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認(申)購且持續(xù)持有期限不超過一年(即365天,
下同)的C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計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一次性支付給
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
對于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認(申)購且持續(xù)持有期限超過一年的C類基金份
額繼續(xù)計提的銷售服務費,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時,隨贖回款
(或清算款)一并返還給投資者。在基金份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fā)生時,
基金投資者實際收到的款項可能與按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結果存在差異。
投資者的實際贖回款(或清算款)以登記機構確認數據為準。
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銷售
服務費無法按指定支付日期支付,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解決。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
運作情況和市場環(huán)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或
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六)違規(guī)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guī)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七)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qū)對基金投資征收的相關稅費,根據中國與該國家
或地區(qū)簽署的相關稅收協定履行。
對于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
收情況給予意見和建議。境外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
稅務的申報、繳納及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中國與該國家
或地區(qū)簽署的相關稅收協定履行納稅義務。基金管理人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
準確負責。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
損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guī)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鹜泄苋瞬坏脤⑺9艿幕鸱蓊~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yè)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guī)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fā)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與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提名,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基金法》的規(guī)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yōu)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鸸芾砣恕⒒鹜泄苋?、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業(yè)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yè)務的
移交手續(xù),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
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鸸芾砣恕⑴R時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與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換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換境外托管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據更換境外托管人通知辦理相應的業(yè)務交接
手續(xù),在辦理相應的業(yè)務交接手續(xù)時,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應繼續(xù)遵循誠實
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妥善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應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任境外托管人辦理業(yè)務交接
手續(xù)。
4.在新任境外托管人履行職責前,原任境外托管人應繼續(xù)履行相關協議項下
的托管職責,但基金托管人應支付相應的合理托管費用。
5.因更換境外托管人而進行的資產轉移所產生的費用可由基金資產列支,但
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更換境外托管人而進行的資產轉移所產生的費用由基金托
管人承擔。
6.變更境外托管人后5個工作日內應由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
告。
(五)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yè)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xù)履行
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六)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guī)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yè)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guī)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購買不動產;
5.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6.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7.購買實物商品;
8.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
9.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
規(guī)定的除外;
10.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11.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fā)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12.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14.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5.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zhí)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guī)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十)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
規(guī)定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
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
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基金的流動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
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guī)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
規(guī)定的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
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
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fā)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
規(guī)、規(guī)章或中國證監(jiān)會等監(jiān)管機構的規(guī)定以及基金財產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guī)、監(jiān)
管要求、證券/期貨市場規(guī)則或市場慣例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
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
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fā)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xù)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xù)履行本協議。
(六)基金管理人應在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前提下,根據聯合國相關制
裁規(guī)定以及審慎、盡職的原則,對本基金資產、本基金資產背后的客戶進行制裁
名單篩查。若基金管理人沒有履行該等名單篩查的義務,或未能有效發(fā)現受制裁
的主體,或發(fā)生其他違反前述制裁規(guī)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基金托
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再繼續(xù)為該等基金資產提供托管
服務,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
致業(yè)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fā)現錯誤或雖發(fā)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
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八)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過錯、疏忽等不當行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與境
外托管人之間的協議適用法律及當地的法律法規(guī)、證券/期貨市場規(guī)則與慣例,
依照約定的訴訟或仲裁程序決定。如根據上述適用法律法規(guī)、市場規(guī)則及慣例,
境外托管人某些導致本基金資產受損的行為不被視為過錯、疏忽行為,則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責。在依照約定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確定境外托管人存在過錯、
疏忽行為之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相關責
任。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均應提交上海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裁
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本協議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xù)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
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jiān)會注
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jiān)管機構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fā)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
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托管協議》的簽字
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yè)務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

富國恒生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托管協議.pdf